本聲明是關於滙豐控股有限公司(滙豐)於2020年3月31日發出的公告。該公告指滙豐決定取消派發其2019年第四次股息(取消派息)及在 2020 年底前暫停派發任何其他的股息(暫停派息)。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接獲大量香港的投資者和專業團體就取消派息及暫停派息作出的查詢及投訴,以下是當中所提出(除其他事項外)的主要事宜:
- 很多投資者買賣滙豐股份是因為在緊接已公布的除息日前一天持有該股份將有權獲派發第四次股息。
- 部分投訴亦指滙豐不但沒有保障股東的利益,亦導致股東在股票價值和股息分派上蒙受重大虧損;因此,股東理應獲得賠償。
- 某些投訴質疑滙豐有否及時披露其與英倫銀行有關取消派發第四次股息的討論。
證監會一般不會評論個別事件。然而,鑑於此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證監會現發出本聲明,讓公眾知悉證監會已採取的行動,包括與英倫銀行旗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及滙豐進行溝通。
滙豐於多個司法管轄區上市,包括在倫敦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包括依據本會負責執行的法規(主要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對滙豐作為一家聯交所上市公司進行規管。
有關滙豐的銀行業務及審慎監督的事宜並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審慎監管局負責規管和監督英國的銀行、房屋貸款機構、信貸聯盟、保險公司及大型投資公司,亦是多家總部設於英國的國際銀行及保險集團(包括滙豐集團)的主要監管部門。
證監會理解和明白香港的投資者及專業團體所關注的事項。我們已一直與滙豐和審慎監管局溝通,以確立在取消派息和暫停派息前的事件經過。此外,我們亦已向它們傳遞香港不同層面的投資者對取消派息和暫停派息的意見,其中包括:(i)對香港的小股東的整體影響;(ii)很多香港的小股東均依賴滙豐派發的股息作為定期收入;及(iii)在第四次股息的除息日後才取消派息。
證監會明白,審慎監管局有關取消及暫停派息的要求,以及滙豐對該要求表示同意,都是經仔細考慮及權衡包括以下多項因素後的結果:
- 審慎監管局的整體目標是促進受其規管的公司的安全及穩健性。該局在此艱難時期一直監察2019新型冠狀病毒對受規管公司及相關集團所帶來的影響,並制定了多項措施以實現其整體目標,這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做法一致。
- 截至2020年3月31日,新冠疫情的持續時間及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審慎監管局注意到,由於各地政府實施限制性措施,大大增加了出現全球經濟活動驟減的風險,而實體經濟亦出現了額外貸款的特別需要,以協助填補在最終解除這些限制性措施前的資金缺口。
- 審慎監管局認為,在經濟前景持續不明朗的情況下,有需要及早採取行動以保留公司的資金。此外,該局具有所需的法定權力,可要求滙豐採取行動保留資金;顯然,假如滙豐拒絕按其要求行事,該局已準備好隨時行使該權力。
- 這對期望定期收取股息的滙豐股東(包括為數不少的香港及英國小股東和機構股東)帶來的重大影響。
- 如何在全球滙豐股東的權益,與急需保留資金以應付全球經濟在新冠疫情期間及過後的資金需求之間取得平衡。特別是,審慎監管局指出,就滙豐的個案來說,為確保有充裕資金借出而終止派息,極有可能會對香港經濟以至英國和全球經濟帶來好處。
- 歐洲中央銀行在2020年3月27日發出的公告,建議銀行不應派發股息或進行股份回購,及其後傳媒和研究分析員就總部設於英國的銀行集團會否取消派息一事作出的評論。
此外,根據滙豐的董事會所述,維護滙豐長遠利益的最佳方法是接納審慎監管局的要求,而非待該局來行使其法定權力。拒絕接納該局的要求,並不符合滙豐股東或其他持份者的最佳利益。
證監會亦注意到,滙豐在2020年3月31日倫敦時間下午5時03分左右直接收到審慎監管局有關取消派息的要求,並在2020年4月1日香港市場開市前就取消派息一事刊發公告。
證監會已仔細審視至今取得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上文所述的事宜),及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例如內幕交易、沒有披露內幕消息、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及對股東有不公平損害等事宜展開調查時必須符合的準則來評估該等資料。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目前並無理據就取消派息及暫停派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採取監管行動。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