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謹此提醒公眾,適用於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不違反期間,將於2024年6月1日結束。所有在香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均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獲證監會發牌,或屬"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註1)。在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情況下在香港營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屬刑事罪行,證監會將對任何違法行為採取一切適當行動。
對投資者的提示
- 本會敦促投資者,只在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買賣虛擬資產,並應查核證監會網站上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以確定他們使用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已獲證監會正式發牌。
- 此外,投資者應注意,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並未獲證監會正式發牌(註2)。這些申請者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新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實施前,已在香港營運。雖然它們已承諾加強其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符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但它們仍需顯示這些措施的實際實施和成效能獲證監會信納(註3)。
對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的提示
- 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及其最終擁有人)須全面遵守本會的所有監管規定和發牌條件。在這些申請者在其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的實際實施和成效獲證監會信納及獲正式發牌前,證監會並不預期它們積極推廣其服務或與新零售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 證監會亦提醒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和其最終擁有人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防止中國內地居民使用它們的任何虛擬資產相關服務,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致這些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控權實體及關連方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規例。
- 當作為獲發牌的安排旨在於保障投資者與促進市場發展之間達致平衡。因此,該安排只屬暫時性,如發現有任何違反有關投資者保障的主要監管規定的情況,證監會將迅速拒絕被當作獲發牌的申請者的牌照申請(註4)。
- 未來數月,在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繼續其申請的同時,證監會將進行現場視察,以確定它們有否遵守本會的監管規定,並會特別關注它們的客戶資產保障及認識你的客戶程序。證監會此舉旨在保障投資者的利益,而視察結果將會影響牌照申請程序(註5)。同樣,如在視察期間發現任何違反有關投資者保障的主要監管規定的情況,證監會將迅速拒絕相關牌照申請,並因應情況採取其他監管行動。
備註:
-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即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或顯示自己經營有關業務,則必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於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經營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可由2024年6月1日起繼續於香港提供有關服務,而不會違反發牌規定,前提是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屬《打擊洗錢條例》下所指的被當作獲發牌的申請者。原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符合若干當作為獲發牌的條件,並確認其可全面遵守證監會的監管規定,方合資格參與有關當作獲發牌的安排。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23年5月31日發出的有關專為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而設的全新發牌制度的過渡安排的通函。
- 公眾應注意,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均未取得證監會牌照,且最終可能不獲發出正式牌照,因為證監會可能退回或拒絕其申請。在此等情況下,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將必須結束其在香港的業務,且證監會可能會將其名稱列入"結業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內。因此,投資者亦應不時查核該名單。
- 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必須委聘外部評估專家,後者須獲證監會信納具備充分資格對其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的全面實施和成效作出評估。外部評估報告的涵蓋範圍載於證監會在2023年6月發出的外部評估報告的涵蓋範圍內。
- 如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的申請被拒絕,則證監會將要求該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提交一項計劃,確保其於香港的業務可有序地結束,而該計劃須尤為強調對客戶利益的保障。
- 被當作獲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申請者受到證監會的監管權、紀律懲處權、干預權及其他適用的權力所全面約束。
最後更新日期: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