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2012年6月18日生效1的《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任何人有可報告的淡倉都必須通知證監會。淡倉申報必須經由淡倉申報服務遞交。
有關淡倉申報的資料:
請按此處連結至淡倉申報服務的須申報淡倉表格
淡倉申報指引 |
參考資料 | 推出日期 | 文件/連結 |
---|---|---|
用戶指引 | 2012年8月21日 | |
用戶指引(2017 年 3 月 15 日起作使用) | 2019年1月7日 | |
常見問題 | 2023年5月29日 | |
須申報淡倉範本(comma separated value format) | 2012年6月18日 | CSV |
指明股份清單 | 股份清單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