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公眾諮詢有助市場人士了解各項監管建議的目標,及讓公眾提出意見,為建立及維持有效的監管制度作出貢獻。此舉亦有助我們作出決策,確保我們的建議切合市場及廣大投資者的需要,並有助加強問責。
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多項條文訂立規則。根據該條例第398條,如證監會擬訂立任何規則,必須徵詢公眾意見(在某些情況下,亦須徵詢香港金融管理局的意見)。我們須發表:
- 規則草擬本,以供公眾考慮;
- 報告並以概括字句列出公眾就該草擬本所作的申述,以及我們對有關申述的回應;及
- 我們認為可能導致有關規則與草擬本有重大差異的規則修訂的詳情。
《證券及期貨條例》亦指明了一些無須進行公眾諮詢的情況,例如作出諮詢是不適當或不必要的做法,或諮詢公眾意見所導致的延誤並不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本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擬訂規則時須徵詢公眾意見,而我們的做法一直都較這法定要求為多,且會對建議的非法定守則和指引及其修訂進行諮詢。公眾可以透過證監會網站輕易取覽我們的諮詢文件,亦可以郵寄、傳真、電郵及網上呈交方式提交意見書。
在進行諮詢的過程中,我們的慣例是就建議向相關持份者同時作出多輪正式及非正式的諮詢,以便搜集他們的意見。我們會仔細考慮所接獲的所有回應。為了確保諮詢的透明度,我們會在諮詢總結文件中概述接獲的意見並作出回應(包括解釋某些提議不獲接納的原因)。
我們的諮詢程序的主要特點如下:
1.諮詢前期
證監會將會視乎某項建議的性質,考慮應否與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當局(例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共同商議。
證監會可能會與相關的業界代表及工作小組會面及商討建議。在落實諮詢文件的建議之前,我們會向不同的市場參與者徵詢意見,亦會尋求其他團體1的意見。證監會亦可能會在其與業界團體2的定期會面中討論有關建議。
證監會亦會考慮是否須就建議徵詢公眾意見。我們只會在極少數情況下選擇進行具代表性的公眾諮詢(例如集中諮詢相關的團體),而放棄全面的公眾諮詢。這些情況可能包括建議修訂並不重大或無爭議性,或延遲落實有關建議的做法並不符合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2.諮詢
證監會編製的諮詢文件載有建議的詳細說明及提出建議的理據;與建議有關的新訂或經修訂規則、守則或指引的草擬本;以及聯絡資料的詳情,以便公眾可透過不同途徑呈交意見書。
我們在展開公眾諮詢時會發出新聞稿。諮詢文件的中、英文版本會登載於證監會網站。
證監會盡量給予公眾足夠時間就建議發表意見。在釐定諮詢期長短時,我們會顧及各項因素,例如建議的迫切性及複雜程度,以及有關建議是否會引起爭議等。諮詢期間,證監會可能會為特定的持份者及工作小組舉辦研討會及與其會面,以解釋本會的建議及聽取回應。
3.分析
證監會將會仔細考慮在諮詢期內接獲的所有意見,並評估市場對該建議的支持程度。我們其後會考慮是否需要因應所接獲的意見而對有關建議作出修改。如果有此需要,有關規則、守則或指引便會作出相應的修訂。
4.總結
在證監會為諮詢總結文件定稿前,可能會視乎有關主題而諮詢相關的業界工作小組的意見。
我們在完成分析後會在諮詢總結文件內概述所接獲的主要公眾意見,並詳述我們的回應和結論(包括有關的意見是否獲得接納、不接納有關意見的原因,以及建議的新增修訂詳情等)。
證監會亦會發出新聞稿,通知公眾有關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文件的中、英文版本會在證監會網站登載。除非回應者拒絕公開其意見書的內容,否則在多數情況下,公眾人士呈交的意見書亦會登載於證監會網站。
1 例如證監會的諮詢委員會或公眾股東權益小組,或消費者委員會。
2 例如各經紀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