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須擔當多重角色,主要目的是平衡市場從業員、其他市場人士及社會整體的利益。具體來說,我們的工作可劃分為以下範疇:
- 制定及執行市場法規,包括調查違規個案及市場失當行為,並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 向申請進行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的中介人(例如經紀行、投資顧問及基金經理)發牌及予以監管;
- 監察交易所、結算所及另類交易平台等市場營運機構的運作,並協助優化市場基礎建設;
- 預先審批擬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及/或其銷售文件;
- 監督適用於公眾公司的收購合併規例,以及監察香港聯合交易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
- 與本地及海外的監管機構合作並提供支援;及
- 協助投資者了解市場運作、投資風險及本身的權利和責任。
監管機構各司其職
證監會是香港金融市場的四家監管機構之一;這四家機構分別負責監管不同的金融及投資領域,同時亦緊密合作,確保市場參與者秉持優良操守,並遏止金融罪行及失當行為。
界別
|
監管機構
|
主要職責
|
銀行業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接受存款公司及放債人),並透過外匯基金管理及貨幣政策操作來維持港元匯率穩定。
|
保險業
|
保險業監管局 |
規管及監管保險業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監管及監督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
證券及期貨
|
證監會
|
監管證券及期貨市場
|
在1970年代中以前,香港的證券及商品市場並未受到正式的監管。1973至74年間,香港爆發股災,政府遂制定證券期貨業的規管法例。
當時執行有關法例的是兩個非全職的監察委員會,分別負責監察證券及商品交易事宜。政府另外成立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為兩個監察委員會處理行政工作。該辦事處由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出任主管,屬政府部門。在其後十年,本地與國際的證券及期貨市場均迅速發展,然而上述監管架構大致保持不變。
1987年再次爆發股災,期間顯露了上述監管架構的不足之處。由於恒生指數急跌,本地股市及股票指數期貨市場曾一度停市四天。股災過後,當局成立一個由六人組成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由戴維森(Ian Hay Davison)擔任主席。該委員會深入研究香港證券業的規管架構和制度,並提出改善措施,以免1987年10月的股災歷史重演。
1988年5月,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書*,指出證券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資源不足,以致未能對高速發展、急劇轉變的香港市場作出妥善的監管。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發現,有關當局耗費太多資源進行效用不大的例行審查工作,沒有主動地監察及監督市場及中介人。兩個監察委員會缺乏明確的工作方針,以致未能有效地執行職務。他們本應採取積極主動的監管措施,以防患未然,但實際上卻是消極被動、後知後覺。
證券業檢討委員會建議在公務員架構以外成立一個法定機構,以取代當時的監管制度。該機構的主席及職員應由專業人員全職擔任,並由市場承擔主要經費。委員會認為,該機構應擁有廣泛的調查及紀律處分權力,以妥善地履行監管職能。
證監會遂於1989年5月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成立。該條例制定了新的監管架構,除了配合本地市場的需求,更與全球發展趨勢及國際標準同步並進。
* 戴維森報告書,摘自《香港證券市場的監管》第II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