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海外監管機構就市場或產品而訂立的合作安排如下:
國家/司法管轄區 | 監管機構 | 有關安排 |
---|---|---|
澳洲 | 澳大利亞證券及投資事務監察委員會 | 互相認可聲明 - 2008年7月 |
迪拜 | 迪拜金融服務局 | 諒解備忘錄 - 2008年4月 |
法國 | 金融市場管理局 | 諒解備忘錄 - 2017年7月 |
格恩西 | 格恩西金融服務業監察委員會 | 意向書 - 2005年6月 |
印度 | 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 | 意向書 - 2005年5月 |
印度尼西亞 | 資本巿場監察局 | 意向書 - 2004年5月 |
盧森堡 | 金融業監管委員會 | 諒解備忘錄 - 2019年1月 |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 | 意向書 - 2005年7月 互相合作聲明 - 2009年11月 |
荷蘭 | 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 | 諒解備忘錄 - 2019年5月 |
斯里蘭卡 | 斯里蘭卡證券及交易委員會 | 意向書 - 2005年4月 |
瑞士 | 瑞士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 | 諒解備忘錄 - 2016年12月 |
中國台灣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諒解備忘錄的附函- 2009年5月 |
泰國 | 證券及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 | |
英國 |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
註:
目前登載的文件是在所有簽署方的同意下發表的。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1月20日